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网站更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报告的第五部分《科研诚信建设》:2019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各类投诉举报问题线索、主动查处问题线索共489件。坚持把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作为科研诚信监督体系有效运行的最后手段,保持案件查处的高压态势,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监督委员会对200余个科研诚信案件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
2019年,科研不端行为查处情况
· 共审议 200余个不负责任科研行为案件
· 处理梁莹等83位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10人,内部通报批评32人,书面警告15人,谈话提醒20人(有的只给予撤销项目处理,有的是接受依托单位的处理意见) 取消28位责任人国自然基金项目 申请资格1到7年;分别取消 2位责任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评审评议资格2年和7年。
· 处理复旦大学等依托单位9个:通报批评1个,内部通报批评4个,书面警告1个,谈话提醒3个
· 撤销21个获资助项目
6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曾公开通报了2019年度查处的10个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2019年通报批评处理案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开了2019年度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10份,涉及10位被处理责任人和1个被处理依托单位。
1.关于对戴路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19〕1 号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19 年第六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取消戴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 年(2019 年4 月9日至2023 年4 月8 日),取消戴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资格 7 年(2019 年 4 月 9 日至 2026 年 4 月 8 日),给予戴路通报批评。
2.关于对陈创夫冒用他人名义申报基金项目等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19〕2 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石河子大学陈创夫在基金项目申请书中伪造3 位校外人员许志平、丁熙成、郭志儒签名,通过弄虚作假获批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经调查核实,许志平、丁熙成、郭志儒3 人为石河子大学特聘教授。陈创夫在许志平、丁熙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2人名义、冒签2 人姓名申报基金项目并在申请书中提供了相关虚假信息。
郭志儒对以其名义申报基金项目知情且授权代签姓名。
3.关于对桑丹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19〕4 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有人剽窃其2017 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并用于2018 年基金项目申请。
经调查核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桑丹于2017 年夏季进入其导师孙海洲办公室翻找文件,从孙海洲办公桌上的文件里发现了浙江农林大学茅慧玲2017 年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申请书。
桑丹对该申请书进行了拍照,并对申请书中部分内容及相关试剂价格进行了抄袭剽窃,用于其2018 年基金项目申请。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19 年第六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取消桑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 年(2019 年4 月9 日至2023 年4 月8 日),给予桑丹通报批评。
4.关于对梁莹在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19〕5 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南京大学来函,称已决定将梁莹调离教学科研岗位,其已不再具备展开科学研究的职业环境和依托条件,不适合继续担任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提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如下处理:
收回梁莹主持项目的全部结余资金,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再拨付。
根据依托单位调查结论及当事人的陈述,经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核查,梁莹存在如下科研不端行为:
一是梁莹将被依托单位调查证实存在抄袭的16 篇论文中的部分论文,列入其获资助基金项目申请书中;
二是南京大学因梁莹存在学术不端等问题已决定将其调离教学科研岗位,认定其不再具备开展科学研究的职业环境和依托条件、不适合继续担任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三是梁莹大量学术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关于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科学道德的要求。
5.关于对唐朝克冒用他人名义申报基金项目等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19〕6 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唐艳艳的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致使其无法申报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经调查核实,南华大学唐朝克是刘晓艳和唐艳艳的共同导师,刘晓艳2012 年12 月硕士毕业后返回原工作单位。
唐朝克冒用刘晓艳名义、冒签刘晓艳姓名申报了2013 年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在申报过程中错填了唐艳艳的身份证号码,提供了相关虚假信息。刘晓艳对以其名义进行的项目申报不知情。
6.关于对赵阳(男)在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19〕8 号
具体论文如下:
论文1:赵阳,朱思泉*. 人工晶状体光学部囊袋后嵌入治疗儿童先天性白内障. 眼科, 2007(2): 93-96.
论文2:王淑珍,赵阳,朱思泉*. 常染色体显性遗传先天性板层白内障家系致病基因的排除性定位. 解放军医学杂志, 2008(8): 960-963.
论文3:张春芳,赵阳,朱思泉*. 折射型多焦点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后视觉质量评价. 首都医科大学学报, 2010(1):26-30.
举报反映赵阳2006 年9 月才到北京同仁医院,而申请书中列入的第二篇论文(即论文1)研究实施时间为2004 年7月至2006 年7 月;申请书中列入的第三篇论文(即论文2)和第四篇论文(即论文 3),赵阳分别为第三作者和第四作者,而赵阳在申请书中将自己篡改为第二作者。
7.关于对董佑红、魏明琴论文抄袭剽窃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19〕9 号
经调查核实,董佑红、魏明琴发表的论文抄袭剽窃他人发表论文属实,且擅自标注其他单位人员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19 年第六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取消董佑红、魏明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9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 日),给予董佑红、魏明琴通报批评。
8.关于对复旦大学违规发布 2019 年部分项目有关评审信息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19〕32 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复旦大学在官方网站上违规发布 2019年部分项目有关评审信息。
经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复旦大学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公布评审结果之前,于2019 年8 月2 日违规在学校的官方网站公开发布部分项目有关评审信息,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对依托单位管理责任的规定和要求,也违背了复旦大学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单位公正性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上述问题的发生说明复旦大学作为依托单位疏于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19 年第十八次委务会议决定,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复旦大学通报批评;根据复旦大学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单位公正性承诺书》,核减复旦大学间接费用400 万元人民币。
9.关于对徐唐鹏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19〕35 号
经调查核实,徐唐鹏和龚虹云在同一科室工作,徐唐鹏借阅龚虹云2016 年未获资助基金项目申请书后,在未告知龚虹云的情况下将该申请书稍作修改即用于其2019 年基金项目申报。
徐唐鹏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的行为,同时也造成了两份申请书高度相似和徐唐鹏申请书研究基础造假的结果,龚虹云对上述情况不知情。
10.关于对张曦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19〕36 号
经调查核实,张曦利用与沈洪课题组成员交流的机会,获得沈洪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在其2019 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撰写过程中,直接将沈洪申请书中的立项依据、实验内容、部分实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图粘贴到自己的申请书中,张曦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的行为,同时也造成了两份申请书内容高度相似的结果。